商標續展申請
一、法律依據及申請條件
根據商標法第四十條及《商標法實施條例》第三十三條規定,注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。注冊商標有效期滿后需要繼續使用的,應當在期滿前的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;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,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。每次續展注冊的有效期為十年,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。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,注銷其注冊商標。
商標續展申請需提交的資料:
1、《商標注冊證》復印件(可以只提供注冊號);
2、企業《營業執照》復印件和公章;個人提供身份證和個體工商戶執照,各復印件
3、《商標代理委托書》(企業蓋企業公章;個人簽字或蓋名章)。